50 犯詐欺罪而有下列何者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A)冒用私人機構名義犯之
(B) 2 人以上共同犯之
(C)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D)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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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56), C(1010), D(158), E(0) #3524960
統計: A(98), B(156), C(1010), D(158), E(0) #3524960
詳解 (共 4 筆)
#7265103
犯詐欺罪而有 (C)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的情形,屬於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選項(A)是冒用政府機關名義、(B)是三人以上共同,(D)則不符加重詐欺的法定要件,僅一般詐欺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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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4條 加重詐欺罪的四種情況: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犯之。
- 三人以上 共同犯之 (題目中的兩人以上不符)。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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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選項分析:
- (A) 冒用私人機構名義:此非加重詐欺罪的法定要件,與法條明文的「政府機關」不同。
- (B) 2人以上共同犯之:加重詐欺的要件是三人以上,兩人以上為普通詐欺的共犯。
- (C)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符合刑法第339-4條第3款的規定。
- (D)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這與加重詐欺罪條文所列舉的情況不符,屬於其他類型詐欺或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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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106
刑法§339:普通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39-4:加重詐欺罪
1.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要冒充公務員或政府機關。
B:要至少三人。
C:正確。
刑法§339-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D:非詐欺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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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745
(C) 正確原因: 根據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第 3 款,利用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如:群發詐騙簡訊、網頁假廣告、廣播),因受害者可能不計其數,社會危害性大,故列為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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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B) 錯誤:人數須為「3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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