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權利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B)非法人團體只需委任訴訟代理人,即有當事人能力
(C)胎兒均無當事人能力
(D)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 長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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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9), C(7), D(105), E(0) #3524964

詳解 (共 3 筆)

#686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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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是要求判斷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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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5訴訟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A: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有權利能力,沒有訴訟能力跟負擔義務的能力。民法§7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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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0當事人能力
1.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2.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3.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4.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B:需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C:胎兒對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例如遺產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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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1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2.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3.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4.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5.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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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97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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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1條 1.對於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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