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起訴主張伊持有乙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乙 紙,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乙如數給付票款。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 審程序中,甲主張審理本件訴訟之含兼任該院院長在內之合議庭 3 位法官有迴避之事由,聲請均應迴 避。而金門地院於本件法官迴避聲請時之法官人數,含兼任院長為 5 人。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本件訴訟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金門地院 法官 1 人獨任裁定
(B)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由該院兼院長之法官裁定
(C)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 最高法院裁定
(D)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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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9), C(72), D(31), E(0) #3524962

詳解 (共 5 筆)

#6749555

首先票據相關要用簡易程序

簡易是地方簡易庭、地方普通庭、最高法院
然後回避是由法官所屬以法院合議裁定,人數不足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再不行由直接上級法院
他是在二審提出但是院長不能裁定所以由上級法院最高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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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0248
1. 題目解析: 此題考查法官迴避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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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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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380
民事訴訟法§35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
1.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2.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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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五個人,含院長共三個人有迴避事由,剩下兩人不可能組成合議庭,也不能讓院長對自己下裁定。只能找上級法院。
票據請求涉訟 = 民事訴訟法§427簡易程序。
二審上級法院 = 民事訴訟法§436-2最高法院。
要找最高法院裁定,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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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4365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網站:

本院管轄

一、管轄事件

(一)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三)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第一審案件(以本院為第一審)。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https://kmh.judicial.gov.tw/tw/cp-2719-283790-62be5-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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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9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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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1條 1.法官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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