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有關刑法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者,成立賭博罪
(B)意圖營利架設賭博網站供人賭博財物,亦成立供給賭博場所罪
(C)組頭以自有私人住宅作為簽賭處所,供不特定人前來簽賭,賭客亦成立賭博罪
(D)賭客透過網路以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與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不成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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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59), C(47), D(1030), E(0) #352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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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0257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要求判斷有關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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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008
刑法§266普通賭博罪與其沒收物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2.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3.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4.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A:正確。
B:正確。
C:正確。有賭博行為的都罰。
D:透過網際網路賭博,成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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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0259
1. 題目解析: 此題是要求判斷有關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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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980

(A)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者,成立賭博罪
敘述正確。 根據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 前段,只要是在公共場所(如公園、街道)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開放式餐廳、超商外桌椅)進行賭博財物,就符合法律構成要件。
(B) 意圖營利架設賭博網站供人賭博財物,亦成立供給賭博場所罪
敘述正確。 根據 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場所」不限於實體空間。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架設賭博網站供人下注,其社會危害性甚至高於實體賭場,因此認定屬於提供賭博場所的行為。
(C) 組頭以自有私人住宅作為簽賭處所,供不特定人前來簽賭,賭客亦成立賭博罪
敘述正確。 法律對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認定是以開放性為準。雖然是私人住宅,但如果組頭開放給「不特定多數人」可以自由進出簽賭,該處所在下注期間就具備了公眾得出入的性質,因此賭客仍會觸犯普通賭博罪。
(D) 賭客透過網路以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與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不成立賭博罪
敘述錯誤(本題答案)。 這是最重要的修法重點。早期實務曾認為透過私密帳密登入網站對賭,不符合「公共場所」的要件而不罰。但 刑法第 266 條已於 2021 年 12 月修正增訂第 2 項,明確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參與他人賭博財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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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0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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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66條(賭博罪) 1.在公共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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