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公務員甲明知乙欲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仍收受該申請文件進而加以登載,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A)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C)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D)甲成立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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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7), B(30), C(16), D(146), E(0) #352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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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0262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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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090
公務員甲明知申請文件內容不實仍登載,成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非選項中的罪名;題目設計的選項(A)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3條)是針對一般人,而甲是公務員,此題旨在測試對公文書犯罪的區別,正確答案應為(A)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需注意是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選項A是指刑法213條,該條文是針對一般人故意犯此罪,而公務員觸犯該罪應論以214條,但若題目考點是讓公務員自己登載不實,則與214條有別,此題的關鍵在於「明知不實而加以登載」,此行為最接近刑法214條,如果題目限定公務員自己登載不實,則應參考刑法213條的邏輯或更精確的罪名,通常這類考題會引導向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刑法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題目描述的行為是指「公務員甲」自己「加以登載」,所以是刑法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或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根據題目選項(A)與題意最符)。 
詳細解析
  •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題意分析:公務員甲明知不實,親自「加以登載」,所以行為主體是公務員甲,登載行為是其職務行為。若此文件是乙申請,甲是「使」公務員登載(214條),若甲是公務員自己登載不實,則可能構成213條。 
結論
此題設計中,甲為公務員且明知不實而登載,此行為最貼近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範疇,選項(A)是正確答案,儘管實務上對公務員自己登載不實的判斷可能更傾向於適用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與其職務加重處罰等,但就選項而言,A最能捕捉到行為的性質。 
因此,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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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455

(A) 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正確】
• 身分符合: 題目明示甲為「公務員」。
• 行為符合: 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關鍵邏輯: 甲有權製作這份文件(他是承辦人),但他「明知內容是假的」卻還是寫進去。這在法律上稱為**「思想偽造」**(內容虛偽),而非外形偽造。
(B) 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錯誤】
• 錯誤原因: 「偽造」是指無權限的人假冒別人的名義製作文件。
• 解析: 甲身為公務員,他本來就有權限登載這份申請文件。有權製作但內容寫錯,叫做「登載不實」;沒權製作卻假冒機關名義,才叫「偽造」。
(C) 成立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錯誤】
• 錯誤原因: 「變造」是指針對已經存在的真文書,在沒有權限的情況下,私自修改其內容。
• 解析: 本題是甲在「受理申請並登載」的過程(新製作一份紀錄或核准),並非修改已存在的公文書。
(D) 成立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錯誤】
• 錯誤原因: 第 215 條的對象是「從事業務之人」(一般私人,如會計師、醫師、司機等),處理的是「私文書」(如病歷、帳冊)。
• 解析: 既然甲的身分是公務員,處理的是公務,就應該優先適用第 213 條(特別身分),而非第 2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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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989
刑法§213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甲為公務員,明知乙提供的內容不實還加以登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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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11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公文書是真的,僅登載的內容不實。
C: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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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15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D:甲具公務員身分,且欲行登載之文件屬公文書,應以§213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論其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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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73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律解析

這題考查的是「文書犯罪」中關於公務員身分與行為態樣的區分。

  • (A) 正確原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 213 條)

    • 主體:必須是「公務員」。

    • 客體:其「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

    • 行為內容: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本題情況:甲身為公務員,明知申請人的內容不實,卻利用其職權將這份錯誤的資訊登載在公文書上,完全符合第 213 條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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