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公務員甲明知乙欲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仍收受該申請文件進而加以登載,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A)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C)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D)甲成立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統計: A(1097), B(30), C(16), D(146), E(0) #3524947
詳解 (共 5 筆)
-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題意分析:公務員甲明知不實,親自「加以登載」,所以行為主體是公務員甲,登載行為是其職務行為。若此文件是乙申請,甲是「使」公務員登載(214條),若甲是公務員自己登載不實,則可能構成213條。
此題設計中,甲為公務員且明知不實而登載,此行為最貼近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範疇,選項(A)是正確答案,儘管實務上對公務員自己登載不實的判斷可能更傾向於適用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與其職務加重處罰等,但就選項而言,A最能捕捉到行為的性質。
(A) 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正確】
• 身分符合: 題目明示甲為「公務員」。
• 行為符合: 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關鍵邏輯: 甲有權製作這份文件(他是承辦人),但他「明知內容是假的」卻還是寫進去。這在法律上稱為**「思想偽造」**(內容虛偽),而非外形偽造。
(B) 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錯誤】
• 錯誤原因: 「偽造」是指無權限的人假冒別人的名義製作文件。
• 解析: 甲身為公務員,他本來就有權限登載這份申請文件。有權製作但內容寫錯,叫做「登載不實」;沒權製作卻假冒機關名義,才叫「偽造」。
(C) 成立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錯誤】
• 錯誤原因: 「變造」是指針對已經存在的真文書,在沒有權限的情況下,私自修改其內容。
• 解析: 本題是甲在「受理申請並登載」的過程(新製作一份紀錄或核准),並非修改已存在的公文書。
(D) 成立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錯誤】
• 錯誤原因: 第 215 條的對象是「從事業務之人」(一般私人,如會計師、醫師、司機等),處理的是「私文書」(如病歷、帳冊)。
• 解析: 既然甲的身分是公務員,處理的是公務,就應該優先適用第 213 條(特別身分),而非第 215 條。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律解析
這題考查的是「文書犯罪」中關於公務員身分與行為態樣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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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原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 2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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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必須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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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其「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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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內容: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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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情況:甲身為公務員,明知申請人的內容不實,卻利用其職權將這份錯誤的資訊登載在公文書上,完全符合第 213 條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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