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 ,此段關於教唆犯之敘述, 是指何種共犯從屬形式?
(A)限制從屬形式
(B)嚴格從屬形式
(C)最小限從屬形式
(D)最大限從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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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3), B(241), C(44), D(23), E(0) #3524927
統計: A(863), B(241), C(44), D(23), E(0) #3524927
詳解 (共 5 筆)
#6632505
所謂「限制從屬形式」,係指共犯(教唆犯、幫助犯)之成立,乃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被教唆者、被幫助者)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亦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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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062
這段描述是指刑法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形式」,因為它要求教唆犯的成立,必須以被教唆者(正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且該行為具備「違法性」為前提,才成立教唆犯。
所以,正確答案是 (A) 限制從屬形式。
為什麼是限制從屬形式?
- 核心概念:共犯(教唆犯、幫助犯)的成立,必須依附於「正犯行為」的發生。
- 限制條件:這個正犯行為不只需要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例如已經著手),還必須是「違法」的,甚至在某些學說與實務見解中,還要求正犯行為已達「有責性」的程度才算數。
- 與題目吻合:題目明確指出「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這正是「限制從屬」的要求,即共犯的成立,受限於正犯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著手+違法性)。
其他選項解釋:
- (B) 嚴格從屬形式:要求正犯行為不僅要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還必須具備「罪責」(例如正犯有責任能力,沒有阻卻責任事由),這比限制從屬更嚴格。
- (C) 最小限從屬形式:要求正犯只要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即可,不要求違法性或罪責。
- (D) 最大限從屬形式:要求正犯必須完成整個犯罪(包含罪責)才成立共犯,比嚴格從屬更為嚴格。
因此,題目描述的「著手」和「違法性」要求,符合刑法共犯理論中的限制從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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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423
「被教唆者須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備違法性」
重點兩個條件:1️⃣ 著手實行犯罪 2️⃣ 具有違法性
但 沒有要求有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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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995
限制從屬形式:
共犯(教唆犯、幫助犯)之成立,乃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被教唆者、被幫助者)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亦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
(來源: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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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正犯不成立,則共犯(教唆犯、幫助犯)也無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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