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乙、丙相約共同竊取A之財物。甲負責策劃犯罪計畫,並由乙和丙到場實施犯行。竊取過程中,乙負 責著手竊取財物,丙則於現場把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B)甲為竊盜罪之陰謀共同正犯
(C)乙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D)乙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統計: A(1146), B(91), C(45), D(219), E(0) #3524929
詳解 (共 5 筆)
(A) 甲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
正確。
-
理由:「共謀共同正犯」是指參與犯罪的謀議,但並未親自到場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人。其成立要件為:
-
事前共謀:與其他共同正犯有犯意聯絡。
-
基於此共謀,由其他共同正犯實行犯罪。
-
在本案中:
-
甲、乙、丙三人有「相約共同竊取」的犯意聯絡。
-
甲負責「策劃犯罪計畫」,符合「參與謀議」的要件。
-
乙(下手竊取)和丙(把風)是基於甲的策劃去實行犯罪。
-
甲並未到場實行。
-
-
因此,甲的角色完全符合「共謀共同正犯」的定義。
-
(B) 甲為竊盜罪之陰謀共同正犯
-
錯誤。
-
理由:「陰謀犯」在刑法上有特定意涵,通常指僅止於謀議階段,尚未著手實行的犯罪型態(例如內亂罪、外患罪有處罰陰謀犯的規定)。
-
本案中,乙和丙已經到場實施竊盜(著手竊取、把風),犯罪已經進入著手實行的階段,甚至可能既遂。
-
既然犯罪已經著手實行,就不能再稱為「陰謀」。甲的角色是「共謀」實行犯罪的共同正犯,而非僅停留在「陰謀」階段。
-
(C) 乙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錯誤。
-
理由:「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來實現犯罪。被利用者通常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如兒童、精神病人)、無故意之人(被欺騙者)或被脅迫之人。
-
在本案中,乙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他是基於自己的犯罪故意,與甲、丙共同協力完成犯罪。
-
乙是親自下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行共同正犯」,而不是被他人利用的工具。
-
(D) 乙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
錯誤。
-
理由:如(A)所述,「共謀共同正犯」指的是未到場參與實行之人。
-
乙是「負責著手竊取財物」的人,他親自下手實施了竊盜罪的核心行為。
-
因此,乙是「實行共同正犯」,而不是僅參與謀議的「共謀共同正犯」。
-
總結三人的角色:
-
甲:僅參與謀議,未到場實行 → 共謀共同正犯。
-
乙:到場下手竊取 → 實行共同正犯。
-
丙:到場把風(分擔一部分的實行行為) → 實行共同正犯。
(A) 甲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正確)
甲負責策劃,屬於「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即使未到場,仍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B) 甲為竊盜罪之陰謀共同正犯 ❌
「陰謀犯」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處罰陰謀
竊盜罪沒有處罰陰謀
(C) 乙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當工具(例如利用無責任能力人)
本題乙是「親自動手」
(D) 乙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陷阱)
乙是「直接實行者」
通常會直接認定為共同正犯(實行者)
但考題用「共謀共同正犯」是專指未到場者(如甲)
這題考查的是刑法中關於「共同正犯」的分類與實務見解,特別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9 號解釋所確立的原則。
-
(A) 正確原因:共謀共同正犯
-
定義:指參與犯罪組織或計畫的擬定(共謀),雖然自己沒有親自到現場動手,但其行為是整體犯罪不可或缺的一環。
-
本題情況:甲負責策劃(有共同犯罪意圖),乙、丙負責執行(分擔犯罪行為)。雖然甲沒去現場,但根據「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甲依然成立共同正犯,且因其僅參與「策劃」而未動手,學理與實務稱之為「共謀共同正犯」。
-
其他選項錯誤解析
-
(B) 錯誤:陰謀共同正犯
-
刑法學理上並無「陰謀共同正犯」之稱。陰謀是指比「預備」更早期的階段,且刑法第 28 條的共同正犯是指「實行」犯罪。一旦進入實行階段(如乙丙已動手),就應稱為共同正犯,而非陰謀。
-
-
(C) 錯誤:乙為間接正犯
-
間接正犯是指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如小孩)或「無犯罪故意之人」(如受騙者)作為工具來犯罪。
-
本題情況:乙、丙、甲皆是具備犯罪決意的共犯,乙親自動手竊取,屬於「直接正犯」(實行共同正犯)。
-
-
(D) 錯誤:乙為共謀共同正犯
-
乙已經到了現場並「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他是實際動手的人,屬於**「實行共同正犯」**。只有「僅參與策劃而未到場實施」的甲才被稱為共謀共同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