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乙、丙相約共同竊取A之財物。甲負責策劃犯罪計畫,並由乙和丙到場實施犯行。竊取過程中,乙負 責著手竊取財物,丙則於現場把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B)甲為竊盜罪之陰謀共同正犯
(C)乙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D)乙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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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5), B(70), C(34), D(162), E(0) #3524929

詳解 (共 4 筆)

#6616530
題目情境 甲:策劃犯罪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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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086

(A) 甲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 正確

  • 理由:「共謀共同正犯」是指參與犯罪的謀議,但並未親自到場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人。其成立要件為:

    1. 事前共謀:與其他共同正犯有犯意聯絡。

    2. 基於此共謀,由其他共同正犯實行犯罪

    • 在本案中:

      • 甲、乙、丙三人有「相約共同竊取」的犯意聯絡

      • 甲負責「策劃犯罪計畫」,符合「參與謀議」的要件。

      • 乙(下手竊取)和丙(把風)是基於甲的策劃去實行犯罪。

      • 並未到場實行。

    • 因此,甲的角色完全符合「共謀共同正犯」的定義。

(B) 甲為竊盜罪之陰謀共同正犯

  • 錯誤

  • 理由:「陰謀犯」在刑法上有特定意涵,通常指僅止於謀議階段尚未著手實行的犯罪型態(例如內亂罪、外患罪有處罰陰謀犯的規定)。

    • 本案中,乙和丙已經到場實施竊盜(著手竊取、把風),犯罪已經進入著手實行的階段,甚至可能既遂。

    • 既然犯罪已經著手實行,就不能再稱為「陰謀」。甲的角色是「共謀」實行犯罪的共同正犯,而非僅停留在「陰謀」階段。

(C) 乙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錯誤

  • 理由:「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來實現犯罪。被利用者通常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如兒童、精神病人)、無故意之人(被欺騙者)或被脅迫之人。

    • 在本案中,乙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他是基於自己的犯罪故意,與甲、丙共同協力完成犯罪。

    • 乙是親自下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行共同正犯」,而不是被他人利用的工具。

(D) 乙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 錯誤

  • 理由:如(A)所述,「共謀共同正犯」指的是未到場參與實行之人。

    • 乙是「負責著手竊取財物」的人,他親自下手實施了竊盜罪的核心行為。

    • 因此,乙是「實行共同正犯」,而不是僅參與謀議的「共謀共同正犯」。

總結三人的角色:

  • :僅參與謀議,未到場實行 → 共謀共同正犯

  • :到場下手竊取 → 實行共同正犯

  • :到場把風(分擔一部分的實行行為) → 實行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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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005
為什麼連陰謀共同正犯這種模糊的概念都要考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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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8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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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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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838

(A) 甲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正確)
甲負責策劃,屬於「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即使未到場,仍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B) 甲為竊盜罪之陰謀共同正犯 ❌
「陰謀犯」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處罰陰謀
竊盜罪沒有處罰陰謀
(C) 乙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當工具(例如利用無責任能力人)
本題乙是「親自動手」
(D) 乙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陷阱)
乙是「直接實行者」
通常會直接認定為共同正犯(實行者)
但考題用「共謀共同正犯」是專指未到場者(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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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40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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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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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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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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