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欲自殺,上網教唆乙與其一同自殺而謀為同死,乙前往甲家與甲一起燒炭自殺,乙因而死亡,甲卻因吸入較少一氧化碳而獲救。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加工自殺罪
(B)甲未死亡,故不得適用謀為同死而免除其刑之規定
(C)甲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受囑託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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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6), B(826), C(312), D(222), E(0) #3295746
統計: A(2336), B(826), C(312), D(222), E(0) #3295746
詳解 (共 6 筆)
#6319964
(B) 刑法275條第4項並無此限制(況且如果死了,也就沒有免除其刑之必要了,若加此限制並無意義)。
(C) 乙是自殺,並非殺人,甲自然不會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只能視情況成立加工自殺罪。
(D) 甲是教唆乙自殺,挑起乙自殺的念頭,乙確實也是自己殺自己,而非甲受乙囑託而殺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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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557
法律解析:
- 成立「加工自殺罪」(刑法第 275 條):
依據《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自殺,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甲在網路上「教唆」乙與其一同自殺,且乙確實因此實施自殺行為並導致死亡,甲的行為完全符合教唆自殺(加工自殺罪的一種態樣)之構成要件。 - 關於「謀為同死」的免除其刑規定:
- 《刑法》第 275 條第 4 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免除其刑。」
- 本案中,甲與乙確實是「謀為同死」,甲雖然獲救,但法律並未規定必須「兩人都死」或「甲也必須重傷」才能適用此項。只要甲主觀上有同死之意,且客觀上實施了具危險性的同死行為(如燒炭),法院即可審酌情節,決定是否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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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的:
- (B) 錯誤: 法律並無規定「甲未死亡」即不得適用免除其刑之規定。正因為甲還活著,才需要討論是否要追究其刑責或給予免除。
- (C) 錯誤: 加工自殺罪(刑法第 275 條)是針對自殺行為的特別規定,相對於普通殺人罪(刑法第 271 條)具有排他性。當行為是針對「自願自殺者」提供助力或教唆時,應論以加工自殺罪,而非普通殺人罪的幫助犯。
- (D) 錯誤: 「受囑託殺人」是指被害人要求行為人動手殺死自己。本案是乙自行實施自殺行為(燒炭),甲僅是教唆與謀議,並非甲動手殺乙,故不成立受囑託殺人罪。
法條連結: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5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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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395
刑法§275:加工自殺罪
1.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A:正確。
B:甲欲謀同死,符合得免除其刑之要件。
C:乙欲自殺,而甲謀為同死,故本案應以加工自殺罪論。
D: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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