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在乙的信用卡背面冒簽乙姓名之行為,若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 201 條之 1 第 1 項偽造支付工具罪
(B)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C)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D)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09), B(180), C(292), D(2152), E(0) #3295743
統計: A(909), B(180), C(292), D(2152), E(0) #3295743
詳解 (共 5 筆)
#6259146
有價證券
是指具有一定價格和代表某種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可以用來證明價值,並且可以在市面上流通而進行交易。例如: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和債券等等。
是指具有一定價格和代表某種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可以用來證明價值,並且可以在市面上流通而進行交易。例如: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和債券等等。
ㅤㅤ
特種文書
指的是如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或是證明個人能力、品行、服務或其他權利的證書、介紹書。
指的是如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或是證明個人能力、品行、服務或其他權利的證書、介紹書。
私文書
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就是私文書。例如借據、遺囑、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ㅤㅤ
源自:法律百科
62
0
#6373155
變態的私文書vs有價證券vs準文書
ㅤㅤ
(四)文書、有價證卷區別:文書-主要表彰一定法律關係;而有價證卷-則表彰財產上價值。
1. 支票是有價證券,但影印支票串改內容俱係虛構,屬偽造私文書。
2. 支票是有價證券,但於支票背面偽造署押,以為背書;或是影印支票更改,皆屬偽造私文書罪。
3 . 又如信用卡背面之偽造簽名而言,應成立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而非220準文書。
4. 未中獎統一發票,以黑筆塗改的方式更改為中獎號碼,屬變造私文書罪。
(二)判例-準文書
1. 光碟片、機車引擎號碼: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應認係準私文書之一種。
2. 民間互助會標會之標單:若經表明其係某位會員之標單,其他會員亦能辨別,為準私文書認定。
3. 行動電話手機之電子序號及內碼:盜拷自他人行動電話使用盜打,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4. 正字標記:廠商申請標準專責機關准許使用,性質上之準私文書。
1. 支票是有價證券,但影印支票串改內容俱係虛構,屬偽造私文書。
2. 支票是有價證券,但於支票背面偽造署押,以為背書;或是影印支票更改,皆屬偽造私文書罪。
3 . 又如信用卡背面之偽造簽名而言,應成立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而非220準文書。
4. 未中獎統一發票,以黑筆塗改的方式更改為中獎號碼,屬變造私文書罪。
(二)判例-準文書
1. 光碟片、機車引擎號碼: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應認係準私文書之一種。
2. 民間互助會標會之標單:若經表明其係某位會員之標單,其他會員亦能辨別,為準私文書認定。
3. 行動電話手機之電子序號及內碼:盜拷自他人行動電話使用盜打,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4. 正字標記:廠商申請標準專責機關准許使用,性質上之準私文書。
ㅤㅤ
出自太平筆記
17
0
#6298861

14
3
#7280552
法律解析:
- 信用卡背面簽名之性質:
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91年台上字第5209號判決),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其目的是作為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交易時核對身分之用。持卡人在該處簽名,即表示該人為該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具有私文書之性質(準私文書或私文書)。 - 為什麼不成立其他罪名:
- (A) 偽造支付工具罪(第 201 條之 1): 此罪處罰的是偽造「信用卡本身」(例如空白卡片或偽造磁條資料)。在既有、真實的信用卡背面「冒簽姓名」,行為標的是簽名而非信用卡整體的支付功能,故實務上論以偽造私文書。
- (B)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 201 條): 信用卡本身不具備隨時可兌換金錢的權利,不屬於有價證券。
- (C) 偽造特種文書罪(第 212 條): 特種文書指身分證、護照、駕照等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信用卡背面簽名不屬於此類。
- 結論:
甲在他人信用卡背面冒簽姓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構成 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