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通說與實務見解,關於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罪,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之保護法益為國家公務,而非執行公務的公務員
(B)本罪為舉動犯
(C)依照實務見解,必須要直接對公務員之身體實施暴力,才能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強暴」
(D)以私行拘禁的方式妨害公務執行時,依照實務見解,兩罪應構成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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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4), B(241), C(1952), D(307), E(0) #3295739
統計: A(874), B(241), C(1952), D(307), E(0) #3295739
詳解 (共 5 筆)
#6259006
(C)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強暴」是針對執行公務者直接或間接施以對其身體的影響,目的是阻礙公務執行或令公務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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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5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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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845
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定強暴妨害公務罪,目的在貫徹國家意志及保護國家法益,行為人主觀上不僅須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上亦有積極、直接施加強暴或脅迫之行為,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阻礙,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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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543
解釋:
- (C) 錯誤: 依照台灣實務見解,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強暴」不以直接對公務員的身體實施暴力為限。只要行為人施加的有形力量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即使是對物施加暴力(例如:拍打警車、阻擋去路、拉扯制服、搶奪器械等),只要力量足以影響公務員的肢體行動或造成執行公務的障礙,都可構成「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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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正確: 妨害公務執行罪所保護的核心法益是國家公務的順利、圓滿執行,而非單純保護公務員個人的身體法益。
- (B) 正確: 本罪為舉動犯(或稱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暴或脅迫的行為,即告成立,不以發生實際妨害公務的結果為必要。
- (D) 正確: 行為人以私行拘禁(剝奪行動自由)的方式來妨害公務執行時,兩者侵害了不同的法益(人身自由與國家公務),實務上通常認為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構成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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