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對於收賄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收取賄賂與職務行為要具備對價關係
(B)職務上的行為,指的是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C)收賄者與行賄之人共同成立收賄罪
(D)公務員就職務上之行為,允諾他人行求之款項,他人雖未交付,亦成立職務上收賄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5), B(130), C(2243), D(552), E(0) #3295738

詳解 (共 4 筆)

#6279298
鎖起來是在幹

根據《刑法》第122條的規定,選項 (C)是錯誤的。收賄罪是針對公務員的犯罪行為,而行賄罪是針對行賄者的犯罪行為,兩者是不同的罪名,不會共同成立收賄罪。


以下是對其他選項的解釋:

(A) 正確:收取賄賂與職務行為之間需要具備對價關係,即賄賂是為了影響公務員的職務行為。
(B) 正確:職務上的行為指的是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D) 正確:即使他人未交付賄賂,只要公務員允諾接受賄賂,也成立職務上收賄罪
93
0
#6191646
行賄的人跟收賄的人按照傳統見解為對向犯 ...
(共 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0
#6194548
A 要具備對價關係是收賄罪的構成要件 例...
(共 1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7280542
法律解析:
  • (C) 錯誤: 收賄者(公務員)與行賄者(民眾)之間屬於「對向犯」。兩者分別觸犯不同的罪名,公務員成立的是「收賄罪」(刑法第 121 條或第 122 條),而行賄者成立的是「行賄罪」(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在法律評價上,兩者目的相反,不構成共同正犯
ㅤㅤ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正確: 收賄罪的核心在於「對價關係」,即公務員收受的財物或利益,必須與其職務上的特定行為之間存有相互交換的關係。
  • (B) 正確: 職務上的行為包含公務員在其權限範圍內法律所規定、或行政慣例上所認可之應為(義務)或得為(裁量)的行為。
  • (D) 正確: 職務上收賄罪的行為態樣包括「行求」、「期約」與「收受」。只要雙方達成合意(期約),即便款項尚未交付,亦已構成犯罪(期約賄賂)。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及行賄罪)
ㅤㅤ
ㅤㅤ
1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350566
未解鎖
                  1...
(共 6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私人筆記#6349482
未解鎖
刑法 第122條 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
(共 2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1
私人筆記#6718148
未解鎖
(A) 正確收賄罪要求公務員的收賄行為與...
(共 2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
私人筆記#7093658
未解鎖
刑法§122: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1...
(共 2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