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搶劫銀樓後,商請其女友乙協助,使其躲藏於乙之租屋處,兩人共同將得手金飾燒熔成金塊。有關乙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藏匿人犯罪
(B)成立準強盜罪
(C)不成立犯罪
(D)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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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2), B(150), C(119), D(541), E(0) #3295740
統計: A(2802), B(150), C(119), D(541), E(0) #3295740
詳解 (共 7 筆)
#6305068
關於選項D之常考觀念
刑法165條已訂明是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才會成罪,本條如此限縮是基於期待可能性之考量(無法期待行為人自己不要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
因此:
1. 犯罪之人(甲)湮滅甲犯罪的證據,甲不會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正犯(含共同正犯)。
2. 其他人(乙)湮滅甲犯罪的證據,乙會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2. 甲教唆乙湮滅甲犯罪的證據,乙會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甲不會成立該罪教唆犯(舉重以明輕、期待可能性,既然甲連正犯都不會成立,更不會成立共犯)。
3. 甲與乙共同湮滅甲犯罪的證據,乙會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甲不會成立該罪幫助犯或共同正犯(理由同前)。
4. 乙教唆甲湮滅甲犯罪的證據,甲不會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乙也不會成立該罪教唆犯(沒有正犯可供依附)。
以上常常混在一起考,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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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451
(D) 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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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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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545
法律解析:
- 成立藏匿人犯罪(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
乙明知甲犯下搶劫罪,仍提供其租屋處供甲躲藏,此行為妨礙了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人的追緝與逮捕,符合「藏匿犯人」之要件。 - 關於「燒熔金飾」行為:
- 乙與甲共同燒熔金飾,屬於處置犯罪所得,通常涉及洗錢防制法或收受贓物罪的範疇,但本題選項設計主要側重於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 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刑法第 165 條): 法律規定湮滅刑事證據罪的客體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但在實務與學說上,犯罪所得(贓物)本身不被視為本條所指的「證據」。此外,若該行為是為了掩飾自己的收受贓物罪,亦不另行論罪。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的:
- (B) 準強盜罪: 乙並未參與搶劫過程,亦無為了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而施強暴脅迫,故不成立。
- (C) 不成立犯罪: 乙藏匿甲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 164 條。
- (D) 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如前述,燒熔金飾(贓物)在實務上多不視為刑法第 165 條的「證據」;且藏匿人犯行為是獨立罪名,而非湮滅證據的幫助行為。
補充說明:
雖然乙是甲的女友,但在現行《刑法》第 167 條中,僅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犯人藏匿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女友」不具備法律上的親屬身分,因此不適用此減免規定,仍須負擔刑責。
雖然乙是甲的女友,但在現行《刑法》第 167 條中,僅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犯人藏匿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女友」不具備法律上的親屬身分,因此不適用此減免規定,仍須負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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