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阻塞公眾逃生通道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下室屬於防空避難之用,並非本罪所指的逃生通道
(B)在集合住宅樓梯間暫時放置仍在滴水的雨傘,並不構成阻塞公眾逃生通道
(C)在通往公寓頂樓的逃生門上私自加裝門鎖,導致其他住戶無法通往頂樓,是阻塞公眾逃生通道
(D)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指的是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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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5), B(633), C(103), D(163), E(0) #3295742

詳解 (共 6 筆)

#6279304

鎖鎖鎖,

根據《刑法》第189-2條的規定,選項 (A) 是錯誤的。地下室如果是用作防空避難之用,仍然可以被視為逃生通道的一部分,因此阻塞地下室的通道也可能構成阻塞公眾逃生通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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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對其他選項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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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在集合住宅樓梯間暫時放置仍在滴水的雨傘,通常不會構成阻塞公眾逃生通道,因為這種行為不會嚴重影響逃生。
(C) 正確:在通往公寓頂樓的逃生門上私自加裝門鎖,導致其他住戶無法通往頂樓,確實構成阻塞公眾逃生通道。
(D) 正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指的是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例如商場、戲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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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332
    (A) 錯誤。地下室有時可能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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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564
A 防空避難=逃生通道,句子本身前後就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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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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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1612

第 189-2 條
1.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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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551
解釋:
  • (A) 錯誤: 這是錯誤的。公寓大廈的地下室或屋頂平台,通常兼具防空避難室逃生通道的功能。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機關的規定與實務見解,這些區域屬於公眾逃生避難的必要空間,若有堆放雜物、設置柵欄等行為妨礙逃生,即可能構成阻塞公眾逃生通道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89 條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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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B) 正確: 阻塞公眾逃生通道罪需要有妨害公眾避難的「故意」以及一定程度的阻礙。暫時放置一把雨傘,通常不被認為達到「阻塞」或有妨礙逃生的實質危險性,故不構成犯罪。
  • (C) 正確: 在逃生門上私自加鎖,實質上阻斷了逃生路徑,嚴重妨害公眾避難,明確構成阻塞公眾逃生通道。
  • (D) 正確: 刑法中的「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指的是不特定人多數人可以隨時進出的場所,例如百貨公司、車站、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等,而非專供特定人士使用的私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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