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敘述何者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A)在機場行竊,成立加重竊盜罪
(B)未經他人允許,偷用他人未加密的無線網路(俗稱蹭網),成立竊盜罪
(C)私接電線竊取他人電能,成立竊盜罪
(D)在旗津渡輪上扒竊他人錢包,成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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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2841), C(176), D(144), E(0) #3295745
統計: A(94), B(2841), C(176), D(144), E(0) #3295745
詳解 (共 4 筆)
#6318768
1. 現行刑法竊盜罪之犯罪客體,僅包含動產及準動產(指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刑法323條參照)。
2. 準動產這邊所謂的能量,是指經取用後會隨之減少總量的量能,而網路本身通常並不會因為被人用了就減少,也就是沒有量的概念,因此並非此處的準動產,偷用網路不會成立竊盜罪。若認為其成立竊盜罪,即超越刑法現行所規定之成罪範圍,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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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394
刑法§321:加重竊盜罪
1.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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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流量並非具消耗性質的能量,故不是竊盜罪的犯罪客體。答案選B。
(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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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556
法律解析:
- (B) 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律明確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且須有法律依據才能處罰。「蹭網」(偷用他人未加密無線網路)的行為在台灣現行刑法中並未明文列為犯罪行為。雖然涉及民事侵權,但在刑法上並無法條依據可將其認定為「竊盜罪」(竊盜罪的客體必須是「動產」)。將此行為入罪化缺乏法律明確性,故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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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沒有牴觸:
- (A) 在機場行竊,成立加重竊盜罪: 依據《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在「車站或其他供公眾往來之處」竊盜者,為加重竊盜罪。機場符合此條件,有明確法律依據。
- (C) 私接電線竊取他人電能,成立竊盜罪: 《刑法》第 323 條明文規定:「電氣、熱能及其他能量,以動產論。」因此竊取電能視同竊取動產,構成竊盜罪,有明確法律依據。
- (D) 在旗津渡輪上扒竊他人錢包,成立加重竊盜罪: 扒竊(慣行竊盜的一種手法)且在供公眾往來之「輪船」上(屬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供公眾往來之處」),符合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有明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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