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利用社交軟體貼文,該內容為足以毀損 A 名譽之事,經檢察官起訴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誹謗罪,但後來法院卻判決不成立誹謗罪,下列何者不會是法院的理由?
(A)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B)甲貼文出於善意且為保護合法之利益
(C)甲貼文屬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D)甲貼文出於善意且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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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9), B(212), C(577), D(386), E(0) #3295748

詳解 (共 7 筆)

#6463885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B)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C)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D)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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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是310條誹謗罪成立的主觀構成要件,所以不會是判決不成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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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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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422
(A) 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這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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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417

為什麼 (A) 是正確答案?
在《刑法》第 310 條中,「意圖散布於眾」是誹謗罪成立的必要主觀條件。
如果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這代表甲符合了犯罪的成立要件。一個符合犯罪要件的理由,絕對不會被法院拿來當作「判決不成立(無罪)」的根據。除非甲「不具備」散布意圖,法院才可能判他無罪。
其他選項為什麼可能是判決不成立的理由?
根據《刑法》第 311 條的規定,如果發表言論是出於「善意」,在下列情況下是不罰的(即阻卻違法):
• 關於 (B) 選項:屬於第 311 條第 1 款。如果甲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例如澄清不實指控)而貼文,即便損及 A 的名譽,法院仍可因其具備正當性而判決不成立犯罪。
• 關於 (C) 選項:屬於第 311 條第 2 款。若甲的身分是公務員,且該貼文是為了履行職務上的報告義務,則受法律保護,不成立誹謗罪。
• 關於 (D) 選項:屬於第 311 條第 3 款。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理由,針對與大眾利益有關、可受社會評論的事(如公眾人物的行為或政府政策)進行合理評論,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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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398
刑法§310誹謗罪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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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1誹謗罪之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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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散布公眾之意圖為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並不特別具有免責效力。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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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559
法律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刑法中關於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
  • (A) 「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這是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法院認定甲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且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則傾向於認定甲成立犯罪。因此,這「不會」是法院判決不成立犯罪的理由(除非是因為完全不具備此意圖,但選項描述的是「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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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會是法院判不成立的理由:
根據《刑法》第 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即不成立犯罪):
  • (B) 「甲貼文出於善意且為保護合法之利益」: 符合第 311 條第 1 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C) 「甲貼文屬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符合第 311 條第 2 款「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D) 「甲貼文出於善意且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 符合第 311 條第 3 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此外,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 及後續實務見解,若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言為真實(真實惡意原則),亦可不罰,這也是法院判決不成立誹謗罪的常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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