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不滿被公司資遣,離職前趁仍有公司帳號登入權限之際,將辦公室電腦內儲存之電子郵件悉數刪除,使得公司業務進行陷入重大困境。關於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B)刑法第 354 條毀損財物罪
(C)刑法第 358 條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D)刑法第 210 條偽變造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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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8), B(99), C(123), D(30), E(0) #3295750

詳解 (共 4 筆)

#6190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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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1. 成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刑法第 359 條):
    • 電磁紀錄: 電子郵件、辦公室文件檔案等皆屬於電磁紀錄。
    • 無故刪除: 甲雖曾擁有登入權限,但其「刪除公司郵件」之行為並無法律權限,且其目的是為了報復資遣,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無故」將他人(公司)之電磁紀錄刪除。
    • 致生損害: 題目中明確提到「使得公司業務進行陷入重大困境」,符合「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
  2. 為什麼不成立其他罪名:
    • (B) 毀損財物罪(第 354 條): 毀損罪的客體是「有形」的動產或不動產。電磁紀錄(如電子郵件)在法律分類上屬於「無形」資產,應優先適用電腦犯罪章的專條(第 359 條),而非傳統毀損罪。
    • (C) 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第 358 條): 本罪處罰的是「非法侵入」行為(如破解密碼、利用漏洞進入)。甲是「趁仍有權限之際」登入,並非以破解或非法手段入侵,其違法重點在於隨後的「刪除行為」。
    • (D) 偽變造準私文書罪(第 210 條、第 220 條): 甲是直接「刪除」檔案使其消失,並非「偽造」內容或「變造」他人名義之文書,故不適用。
法條連結: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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