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行為人所實施之一行為,因法規之錯綜關係,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由法官就數個條文中,擇其最適當之一個規定適用,而排除其他法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想像競合
(B)法規競合
(C)數罪併罰
(D)裁判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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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8), B(2249), C(183), D(128), E(0) #3295733
統計: A(1088), B(2249), C(183), D(128), E(0) #3295733
詳解 (共 9 筆)
#6304286
1. 想像競合屬真正競合,每一條罪都真正的被適用且成立,只是在科刑時僅就法律效果擇一重處斷。
2. 法條競合則屬不真正競合,實際上只會成立一個罪名,其他罪則被排除適用而不會成立(連成立都沒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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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220
想像競合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法條競合
是指如果一個行為先後犯了好多條罪,但這些法條要保護的利益(法益)都是一致時,就會用法條競合來處理。
所謂「數罪併罰」是指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法院在論罪處刑時以「一罪一罰,併合處罰」的方式論處被告的罪刑。
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祗能以一次之程序追訴處罰,其法律上之事實關係,具不可分性,為訴訟法上之單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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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144
法條競合:
舉個常見例子,詐團車手先偽刻外務專員xxx印章,復印製假投資公司憑證,並以印章蓋印文,出示並取信被害人
此時構成行使特種文書,偽造文書罪
偽蓋之印文,盜刻之印章,因法條競合不另外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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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533
正確選項為 (B) 法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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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法規競合(又稱法律單數)是指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雖然在形式上符合數個法律條文的犯罪構成要件,但由於這些法律條文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錯綜關係」(例如:吸收、特別、補充等關係),為了避免重複評價,法官僅能選擇其中最適當的一個條文來適用,而排除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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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想像競合:是指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各罪名之構成要件間沒有邏輯上的包含或排斥關係。在法律效果上,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即擇一重罪處斷,但其本質仍是評價為數個罪名,只是處斷上從一重。
- (C) 數罪併罰:是指行為人以數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且各罪間並無任何一罪關係,依法應分別定其刑,並依刑法第 51 條規定併執行之。
- (D) 裁判上一罪:是一個法律實務上的統合稱呼,包含「想像競合」與(舊法時期的)「牽連罪」、「連續罪」。其特點是雖然形式上可能是數罪,但在訴訟法與刑法評價上視為一罪處理。與「法規競合」本質上僅觸犯「一罪」的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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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294
(B) 法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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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297
(B) 法規競合
一個行為雖然同時觸犯刑法上數條罪名(數則法條),但各法條所保護的都是相同的法益,因為一個行為只能被評價一次,因此只能從數法條中選一條論罪[1]。遇到法條競合時,又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與吸收關係[2]。「補充關係」,適用條件為「基本法優於補充法」,侵害狀態較嚴重的規定為基本法,侵害狀態較輕微的規定為補充法,若適用基本法就能評價到犯罪行為的範圍,就不會再另外適用補充法,因此實務見解[3]提到補充關係時,會使用「論以較重之○○罪」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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