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實務見解,下列情形中何者不適用刑法第 185 條之 4 交通事故逃逸罪之規定而處罰?
(A)甲駕車闖紅燈,不慎撞傷乙後即離開現場
(B)甲依規定停等紅燈時,遭乙駕車從後追撞,甲見乙因而受傷後,仍離開現場
(C)甲騎乘自行車遇見仇人乙正在過馬路,遂故意騎車衝撞乙,致乙倒地受傷後,即加速駛離現場
(D)甲超速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撞上闖紅燈之乙,致乙死亡,甲見乙既然已死亡,沒有救助需要, 遂駕車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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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86), C(2502), D(218), E(0) #3295741
統計: A(36), B(486), C(2502), D(218), E(0) #3295741
詳解 (共 8 筆)
#6392446
16 依實務見解,下列情形中何者不適用刑法第 185 條之 4 交通事故逃逸罪之規定而處罰?
(A) 甲駕車闖紅燈,不慎撞傷乙後即離開現場
(B) 甲依規定停等紅燈時,遭乙駕車從後追撞,甲見乙因而受傷後,仍離開現場
(C) 甲騎乘自行車遇見仇人乙正在過馬路,遂故意騎車衝撞乙,致乙倒地受傷後,即加速駛離現場→動力交通工具
(D) 甲超速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撞上闖紅燈之乙,致乙死亡,甲見乙既然已死亡,沒有救助需要, 遂駕車駛離現場
(B) 甲依規定停等紅燈時,遭乙駕車從後追撞,甲見乙因而受傷後,仍離開現場
(C) 甲騎乘
(D) 甲超速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撞上闖紅燈之乙,致乙死亡,甲見乙既然已死亡,沒有救助需要, 遂駕車駛離現場
刑法
第 185 –4條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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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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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9394
C的自行車非動力交通工具,甲對乙有傷害犯意,所以成立第277條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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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547
法律解析:
- (C) 不適用刑法第 185 條之 4 交通事故逃逸罪:
- 本條文規範的「肇事」是指過失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
- 選項 (C) 中,甲是故意騎車衝撞乙。此行為屬於故意傷害或殺人未遂,應依《刑法》其他相關規定論處,而非交通事故逃逸罪。交通事故逃逸罪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發生事故時,駕駛人能留在現場協助救護、釐清責任,主要針對非故意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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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適用:
- (A) 適用: 甲雖有違規(闖紅燈),但撞傷乙屬於「過失」肇事,符合本條適用範圍。
- (B) 適用: 即使甲是被害人且無過失,只要涉及「動力交通工具」且有人受傷,依法仍有留在現場協助的義務,離開即構成逃逸罪。
- (D) 適用: 甲超速有過失責任,撞死乙後離開現場,符合逃逸罪要件。即使被害人已明顯死亡,駕駛人依然有留在現場配合後續法律程序的義務。
法條參考: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見解明確將「肇事」限於過失犯或不可抗力)。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見解明確將「肇事」限於過失犯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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