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竊得金飾,以金飾與知情之乙互易手機,甲再將該手機贈與知情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竊盜罪及贓物罪;乙成立贓物罪;丙不成立贓物罪
(B)甲成立竊盜罪;乙成立贓物罪;丙不成立贓物罪
(C)甲成立竊盜罪及贓物罪;乙丙成立贓物罪
(D)甲成立竊盜罪;乙丙成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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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900), C(815), D(3334), E(0) #3144051
統計: A(291), B(900), C(815), D(3334), E(0) #3144051
詳解 (共 4 筆)
#6033953
讀太仔細了反而這題容易錯 上來寫一下解題 讓大家不用再估狗
有用到的話希望可以按個讚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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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明知是贓物的話,那就成立贓物罪
竊盜的人不另外成立贓物罪,因為已成立竊盜罪(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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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贓物直接變得的財物,在法律上稱為「準贓物」(349II)
準贓物再變得的就不算贓物了→第一次變得的還是算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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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範例:
例如A偷了B的金戒指(金戒指是贓物),用金戒指向C換得鑽石1顆,該鑽石就會是準贓物,在法律上適用贓物的規定。但如果A再用該鑽石換得翡翠1塊,這塊翡翠因為是第二次變得的財物,就不會是準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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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388
1.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2.贓物罪之主體必須是「前財產犯罪以外之人」,甲於本題乃是竊盜罪之正犯,當無再成立贓物罪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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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5905
所以要轉手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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