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物權之區分,若以其法律性質與作用來區別,可分作「擔保物權」及「用益物權」二大類,下列何者 係屬於「用益物權」之種類?
(A)抵押權
(B)質權
(C)地上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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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89), C(863), D(54), E(0) #567152

詳解 (共 3 筆)

#1471221

用益物權(物權之目的在使用收益):
1.地上權(C)
2.原「永佃權」刪除,另創設「農育權」取代
3.原「地役權」修改為「不動產役權
4.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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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201
傳統民法上的分類:

  永佃權

  永佃權是中國傳統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為條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進行的沒有期限的耕作和防護的權利。永佃權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一種法律模式。

  地上權

  地上權是指在別人所有的土地上蓋房和居住的權利。我國所有城市土地都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除了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於集體所有。在中國沒有私有土地,我國的土地只能單向流轉。

  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為了實現需役地的利用價值而支配別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權利。

  典權

  典權是中國特有的用益物權。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權。交付不動產並收取典價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動產叫做典物。在典權制度中有一個三十年的回贖期,只要沒有超過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贖典物。在典當法律關係中,儘管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所有權的權能都和所有權分離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贖典當物,其就有權回贖典當物。典權的特點:有出賣之實,沒有出賣之名。---摘自MBA智庫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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