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是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之徵收補償項目?
(A)土地改良費用補償
(B)合法營業停止或規模縮小之損失補償
(C)土地改良物補償
(D)連接地之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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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8), C(14), D(190), E(0) #1236016

詳解 (共 3 筆)

#5126497

土216

(D)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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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222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1 條(D)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

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

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

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A)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二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第 33 條(B)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

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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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666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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