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審計結果處理方式與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審計機關發出再審查之核准通知→受查機關不服提出聲請覆議
(B) 審計機關發出審核通知→受查機關不服提出聲復
(C) 審計機關逕為決定發出審核通知→受查機關不服提出聲請覆核
(D) 聲請覆議、聲復及聲請覆核的准駁應以審計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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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73), C(43), D(87), E(0) #3118697
統計: A(32), B(473), C(43), D(87), E(0) #3118697
詳解 (共 3 筆)
#5850660
審計法第23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審計法第24條-(C)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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