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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水上警察人員: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20480 | 科目:海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水上警察人員: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20480

年份:113年

科目:海巡法規

19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宜蘭艦執行專案任務,遭受武力危害,經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同樣依前述條件,另若情況急迫且無法有效通聯時,砲的使用准駁權分別為何?
(A)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
(B)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分署長
(C)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宜蘭艦艦長
(D)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分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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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38648
未解鎖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8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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