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之規定,警察為防止犯罪,認為有必要於一定時間內以目視或運用
科技工具針對某人蒐集其個人資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項蒐集資料活動應經由警察分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實施
(B)被蒐集活動資料者,須有事實足認其可能觸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C)每次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而有必要延長時,總計其蒐集活動之期間不得逾 2 年
(D)依據本條文所蒐集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 料蒐集完成時起 1 年內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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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63), C(1156), D(238), E(0) #2937486
統計: A(80), B(63), C(1156), D(238), E(0) #2937486
詳解 (共 3 筆)
#6531274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1條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第11條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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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2﹞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3﹞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2﹞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3﹞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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