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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7年 - 107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69621 | 科目:海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107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69621

年份:107年

科目:海巡法規

19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情形何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A)戒備意外
(B)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時
(C)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
(D)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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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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