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專業爆竹煙火有申請輸入資料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得逕行或命輸入者銷毀或復運出口,請問命輸入者銷毀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將銷毀時間、地點、方式及安全防護計畫,事先報請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B)於上午 8 時後下午 6 時前為之,並應派人警戒監視,銷毀完成俟確認滅火後始得離開
(C)銷毀採引火方式者,應選擇空曠、遠離人煙及易燃物之處所,在銷毀地點四周應設置適當之阻絕設施及防火間隔,配置滅火器材或設備,並將銷毀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以適當方法公告之
(D)應製作銷毀紀錄,記載沒入處分書編號、被處分人姓名、沒入爆竹煙火名稱、單位、數(重)量及沒入時間、銷毀時間,並檢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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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168), C(144), D(337), E(0) #3116406
統計: A(224), B(168), C(144), D(337), E(0) #3116406
詳解 (共 4 筆)
#6356081
這題有小爭議:
D選項敘述無誤,但 [銷毀紀錄] 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32條第2項規定進行銷毀程序才需要製作。
而本題問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命輸入者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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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有規定,不論是第9條第4項或第14條第4項的銷毀,皆應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製作銷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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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8085
輸入者銷毀為細則第5條,不需要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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