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所有人在法定期間內認領遺失物者,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多少比例之報酬?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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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8), B(40), C(47), D(4), E(0) #1274531

詳解 (共 5 筆)

#2225669
民法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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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124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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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429
【民法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主要內容】:這條法律規定了遺失物的認領期限,拾獲人可以請求的費用和報酬,以及認領人在支付報酬不公平時的申訴權利。

【原則】:

認領期限:有權認領的人需要在遺失物被拾獲後的六個月內行使認領權利。
費用和報酬:拾獲人在遺失物被認領時,可以請求支付費用和不超過遺失物價值10%的報酬。
留置權:在遺失物的費用或報酬未被完全支付前,拾獲人對遺失物享有留置權。
【例外】:如果認領人覺得支付的報酬顯失公平,他們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

【注意事項】:如果在六個月內未行使報酬請求權,這個權利將消滅。另外,如果有多位權利人,遺失物的占有人將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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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55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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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098
不是1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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