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警察實施夜間路檢勤務,發現某車輛未開大燈甚為可疑,即予攔檢盤查,該車假意配合停車,未料突 從副駕駛座跳下甲,右手持刀揮舞並以左手拉住路人乙欲挾持,威脅警員丙不得靠近,同時該車駕駛 人丁突然加速並朝車前方警戒警員戊衝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員戊得使用警槍,朝丁逕行射擊
(B)警員丙得使用警槍,朝甲逕行射擊
(C)警員戊射擊丁,造成丁死亡,得適用國家賠償法賠償
(D)警員丙射擊甲,造成乙受傷,乙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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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9), C(614), D(38), E(0) #311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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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1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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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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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075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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