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地方法院管轄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之審判事務,係屬下列何種管轄?
(A)土地管轄
(B)專屬管轄
(C)合意管轄
(D)審級管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 B(37), C(8), D(723), E(0) #600779

詳解 (共 4 筆)

#866530
依定管轄之原因劃分[編輯]依照定管轄之「...
(共 4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866529
管轄權係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後,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權限,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審判權,才有管轄權之問題;若沒有審判權,自無庸討論是否具有管轄權。
9
0
#866532
土地管轄[編輯]

土地管轄乃是指法院就該管轄權之取得是依據土地範圍之劃分而來,而就土地管轄本身,又可以再區分為「普通管轄籍」和「特別管轄籍」,惟須特別注意的是,特別管轄籍並不會排除普通管轄籍[1],故兩者可能發生競合。

普通管轄籍[編輯]

又稱為「普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基本上採取以原就被的原則。亦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對於因被告而生的一切民事訟爭皆有管轄權。而其目的一來是為了要保護被告之利益,再者,則是為了是各個民事事件都至少會有一個法院可以管轄,避免出現某一個訴訟無任何法院管轄之問題。

特別管轄籍[編輯]

又稱為「特別管轄法院」。對於特定的事件,基於其性質之不同,由被告住所地以外之法院管轄或許更為便利,故法律特別使某些事件由其他法院取得管轄權。

8
0
#4144167
(A)土地管轄(X)
(B)專屬管轄(X)
(C)合意管轄(X)
(D)審級管轄(O)

法院組織法 第 9 條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