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藥師執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受理之處方如有藥品與病名不符者,應拒絕調劑
(B)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
(C)藥師交付藥品之包裝或容器不得重複使用
(D)不得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支援其他醫療機構或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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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5), C(1), D(63), E(0) #409203

詳解 (共 1 筆)

#3128484

已修法D也正確

第11條(執業處所之相關規定)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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