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所檢附之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均應送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始得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19 98年度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