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何者違反「消防法」之行為,消防機關即可對相關當事人逕予舉發,無需限期改善?
(A)管理權人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B)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定期檢修申報場所內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C)設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撒水頭
(D)商店陳列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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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09), C(93), D(126), E(0) #1781386

詳解 (共 10 筆)

#2743962

A: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B: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C: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D: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

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ABC都有限期改善只有D直接開罰沒限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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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1424
其實看到處當事人大概就知道是陳列了法規裡...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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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538
✦✦✦2024已修法✦✦✦
(A) 管理權人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消防法第40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營業使用場所 -> 罰2萬以上30萬以下
一定規模以上,非供營業使用場所 -> 限期改善,屆未改罰2萬以上1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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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定期檢修申報場所內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法第38條)
未依規定定期檢修申報 -> 罰1萬以上5萬以下,限期改善,未改得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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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設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撒水頭
(消防法第39條)
銷售、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標示消防器具設備 -> 罰2萬以上10萬以下,得按次罰
ㅤㅤ
(D) 商店陳列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 
(消防法第39條)
陳列未經認可或附加標示消防器具設備 -> 經勸導改善未改,罰1萬以上5萬以下,得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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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幹逕予舉發,無需限期改善,理論上只剩A有可能及BC一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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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參考,不販售,大家一起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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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5153

(A)管理權人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
必要之業務。

 第 40 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
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先限改


(B)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定期檢修申報場所內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第 9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
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
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
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先罰再限改


(C)設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撒水頭


一、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依其性質分類如下。但耐熱電線電纜及耐燃電纜因性質特殊,得不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一)機械類:除噴霧式簡易滅火器外之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密閉式撒水頭、泡沫噴頭、一齊開放閥、流水檢知裝置、消防用水帶、消防幫浦、緩降機、金屬製避難梯等品目。

(二)電氣類:火警受信總機、119火災通報裝置、火警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火警標示燈、火警中繼器、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耐熱電線電纜、耐燃電纜等品目。

前項第一款所稱噴霧式簡易滅火器,指所充填滅火藥劑、氣體及液體等合計重量在九百公克以下,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驅動噴射壓力進行滅火用之器具。


所以應該無法可罰


如果 如果 題目為設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密閉式撒水頭

 第 12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第 39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 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
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如果如果的話 也是直接罰唷
 
只是不是就不腦補了.......


(D)商店陳列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 .

 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
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
能。
 

第 39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
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
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
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先勸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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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122
覺得答案應為B(B)第 38 條逕行處罰...
(共 1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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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669
=  =為何我覺得這題很怪我覺得答案是B...
(共 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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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976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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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2266

D法條中的的”勸導改善

跟題幹的”限期改善“是一樣的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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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005

我也覺得很奇怪~~設置未附加任何標示之撒水頭

我只想到消防法第十二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設置,直接開罰也不用改善


撒水頭不算防焰物品吧!!?

B:罰完後,通知改善


感覺答案應該是C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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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3076
答案是D啦,商店陳列就是銷售,難道要硬凹是陳列?ABC的關鍵在於是否供營業使用,非營業使用就要先限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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