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何者違反「消防法」之行為,消防機關即可對相關當事人逕予舉發,無需限期改善?
(A)管理權人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B)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定期檢修申報場所內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C)設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撒水頭
(D)商店陳列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
統計: A(59), B(209), C(93), D(126), E(0) #1781386
詳解 (共 10 筆)
A: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B: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C: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D: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
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以上ABC都有限期改善只有D直接開罰沒限改
(A)管理權人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
必要之業務。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
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B)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定期檢修申報場所內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
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
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先罰再限改
(C)設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撒水頭
一、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依其性質分類如下。但耐熱電線電纜及耐燃電纜因性質特殊,得不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一)機械類:除噴霧式簡易滅火器外之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密閉式撒水頭、泡沫噴頭、一齊開放閥、流水檢知裝置、消防用水帶、消防幫浦、緩降機、金屬製避難梯等品目。
(二)電氣類:火警受信總機、119火災通報裝置、火警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火警標示燈、火警中繼器、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耐熱電線電纜、耐燃電纜等品目。
前項第一款所稱噴霧式簡易滅火器,指所充填滅火藥劑、氣體及液體等合計重量在九百公克以下,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驅動噴射壓力進行滅火用之器具。
所以應該無法可罰
如果 如果 題目為設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密閉式撒水頭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
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D)商店陳列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 .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
能。
D法條中的的”勸導改善“
跟題幹的”限期改善“是一樣的東西嗎?
我也覺得很奇怪~~設置未附加任何標示之撒水頭
我只想到消防法第十二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設置,直接開罰也不用改善
撒水頭不算防焰物品吧!!?
B:罰完後,通知改善
感覺答案應該是C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