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何者非教師法規定教師之權利?
(A)罷教權 
(B)申訴權 
(C)研習權
(D)加入教師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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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0), B(8), C(12), D(48), E(0) #33843

詳解 (共 2 筆)

#1412396
<讀書筆記>教師法
一、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1、1、2、3、長期~~)
二.權利(重點摘錄):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三)參加教師組織
(四)依法提出申訴。
(五)專業自主。
(六)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七)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3.義務(重點摘錄):
一、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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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3

齁 我不是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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