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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下列何者非物權之一般效力?
(A)優先效力
(B)別除效力
(C)對世效力
(D)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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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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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Weng 高二下 (2012/04/23)
排他效力 物權本身具有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之物權。故只要兩種物權之內容彼此不相衝突,則可存在於同一標的物之上,並無疑問。譬如說,在同一範圍的土地即不能設定兩個普通地上權,但若是就地面設定普通地上權,地下設定區分地上權,此時其內容彼此不相衝突,則可為之。又同一標的物之上的物權內容會發生衝突,通常是發生在「用益物權」的部分,擔保物權係以物之交換價值為其內容,故在同一物上設定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擔保物權,並非不可。譬如,在同一物上,可以同時設定兩個抵押權。又不同種類的物權,只要其內容不相衝突,皆可併存,然倘內容相衝突,則會受到排他效力影響,而不能同時存在同一物上。 優先效力 物權基於其排他且具有直接支配標的物之性質,故會產生所謂的「優先效力」,就物權和債權的關係而言,物權之效力優先於債權之效力。而就物權間彼此之優先效力,則應依設定時間之先後順序決定,設定在先者,其權利實現在先。另外,從物權之間是否占有的角度上講,以占有為要件的定限物權要比不佔有的具有優先效力。定限物權的效力要.....看完整詳解

19.下列何者非物權之一般效力? (A)優先效力(B)別除效力(C)對世效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