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裏轉運期間,發現其内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得為何處理?
(A)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銷燬之
(B)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
(C)無法變賣時,得逕予拋棄之
(D)若予變賣,其所得價款,逕通知寄件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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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808), C(82), D(218), E(0) #1594768
統計: A(212), B(808), C(82), D(218), E(0) #1594768
詳解 (共 4 筆)
#2626829
第 六十三 條 本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本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
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由本公司通知寄件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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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993
63條
第一項
本公司於
包裹
轉運期間,
發現其內容
易於自然變質
或消滅時,為
寄件人之利益,得
不經通知或
其他手續,
立即變賣之。
無法變賣時,
得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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