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第 18 條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19.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依契稅條例第18 條規定,應於幾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