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試問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下列那些人員實施? ①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② 勞工代表、③ 工作場所作業主管、④ 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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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77), C(8), D(41), E(0) #3010951

詳解 (共 2 筆)

#5812868
第 12 條 雇主依前二條訂定監測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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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雇主依前二條訂定監測計畫,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 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 前項監測結果應依附表三記錄,並保存三年。但屬附表四所列化學物質者 ,應保存三十年;粉塵之監測紀錄應保存十年。 第一項之監測結果,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 方式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四十五日內完成監測結果報告,通報至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所通報之資料,主管機關得作為研究及分析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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