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1993年發佈的第16號準則《固定資產》提出了重估價的基本模式。
(1)重估的依據是現行市場價值,重估價由有資格專業人員進行。
(2)重估價的增值部分列為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一個單獨的項目(假定為“重估價準備”),不確認收益;如果重估價低於賬面凈值,其差額首先沖減生估價準備,不足部分則作為當期損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0條 :
其他權益,指其他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依公允價值衡量產生之未實現利益或損失。
二、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指現金流量避險時避險工具屬有效避險部分之未實現利益或損失。
三、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指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及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貨幣性項目交易,所產生之兌換差額。
四、未實現重估增值選項(C):指依法令辦理資產重估所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等。
【已刪除】19.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何項非屬損益表項目? A存貨跌價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