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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長辭職或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多久即可不再補選?
(A)不足二年者
(B)不足三年者
(C)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須再補選
(D)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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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Judith Ho 高一下 (2010/12/10)
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二條
III 直轄市長 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 去職 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2F
Altis 高三下 (2023/12/03)

地方制度法

第 82 條第1項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第 82 條第4項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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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長

辭職、去職、死亡

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

直轄市

行政院 派員代理

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縣市長

內政部報請行政院 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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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長辭職或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多久即可不再補選?(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