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長辭職或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多久即可不再補選?(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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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ltis 高三下 (2023/12/03)
地方制度法 第 82 條第1項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第 82 條第4項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 行政首長 辭職、去職、死亡 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 直轄市 行政院 派員代理 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縣市長 內政部報請行政院 派員代理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