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下列何者非屬應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
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
(A)溝渠用地
(B)綠地用地
(C)體育場用地
(D)零售市場用地
統計: A(65), B(23), C(382), D(96), E(0) #902556
詳解 (共 3 筆)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 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 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 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 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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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21 條 (10種公設)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 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 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所算得之負擔。 二、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 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負擔。 前項第一款所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包括道路之安全島、綠帶及 人行步道;所稱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溝渠,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劃 設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之排水用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十項用地,不包括下列用地: 一、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八種用地。 二、重劃前政府已取得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 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 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
第 55-2 條 (平權, 9種公設)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 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 )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前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前項 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 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 件之優劣估定之。 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9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除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 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撥用外,其餘 土地應由徵收機關照公告土地現值有償撥用,統籌處理。 前項應無償撥用之公有土地,不包括已列入償債計畫之公有土地、抵稅地 及學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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