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所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醫療指導醫師醫療指導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指導制度相關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
(B)醫療指導制度包含協助規劃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事件之復健工作
(C)醫療指導制度包含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D)醫療指導制度包含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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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57), C(17), D(15), E(0) #2301699
統計: A(44), B(157), C(17), D(15), E(0) #2301699
詳解 (共 3 筆)
#737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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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建立醫療指導制度:
一、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二、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三、核簽高級救護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
前項所定醫療指導醫師之資格、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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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委託醫療機構於各區域內組成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辦理下列業務:
一、即時監控區域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
二、即時掌握區域內緊急醫療資訊及資源狀況。
三、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
四、協助規劃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事件之復健工作。
五、定期辦理年度重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演練。
六、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發生時,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調度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進行應變工作。
七、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揮區域內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大量緊急傷病患。
八、其他有關區域緊急醫療災害應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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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醫療指導制度包含協助規劃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事件之復健工作 → 錯誤,醫療指導制度不包含,這是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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