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警察取得之資料何者原則上應於製作完成時起 1 年內銷毀?
(A)通知特定人到場提供之資料
(B)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所得之資料
(C)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資料
(D)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所蒐集之資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643), C(48), D(3376), E(0) #3073421
統計: A(35), B(643), C(48), D(3376), E(0) #3073421
詳解 (共 6 筆)
#5764364
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
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應即銷毀
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裝設監視器
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
以上有誤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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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575
遴選第三人秘密所得之資料,是依警察遴選第三人搜集資料辦法第11條規定吧
所以要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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