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之所訂,下列何者非警察人員得逕行射擊之情形?
(A)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B)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遵從時
(C)有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情況急迫時
(D)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
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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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 B(3615), C(492), D(2081), E(0) #2882079
統計: A(436), B(3615), C(492), D(2081), E(0) #2882079
詳解 (共 9 筆)
#5391625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射擊:
(一)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 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三)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之犯罪嫌疑人拒捕脫逃,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四)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五)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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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5098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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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409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鳴槍制止:
(一)發生暴力犯罪且持續進行時。
(二)群眾聚集挑釁、叫囂、互毆或意圖包圍警察人員,情勢混亂時。
(三)犯罪嫌疑人意圖逼近、挾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其他不當舉動時。
(四)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駕駛行為將危及其他人、車時。
(五)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遵從時。(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1項6款(得使用警刀或槍械):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單純持有不能開槍)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六)警察人員防衛之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七)其他治安事件於警察人員或他人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六、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射擊:
(一)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三)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之犯罪嫌疑人拒捕脫逃,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四)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五)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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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313
題目是 逕行射擊 而非使用使用警刀或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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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688
B 是鳴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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