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相關福利給付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A)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核發
(B)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
年申請一次
(C)教育補助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D)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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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2), B(134), C(104), D(83), E(0) #440056
統計: A(692), B(134), C(104), D(83), E(0) #440056
詳解 (共 5 筆)
#721568
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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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50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 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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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966
第4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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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97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6、7、8、11條)
第6、7、8、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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