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呃呃44條在去年年底就被刪除了啦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00632&lno=44&ldate=20001227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 44 條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 (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現行條文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英第 44 條 (刪除)現在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19.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應如何處理?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