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郵政法規定,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不得主張郵件有毀損或損失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封面有破裂痕跡,但重量未減少,不得以毀損論
(B)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不得以毀損論
(C)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不得以毀損論
(D)郵件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致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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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5), B(751), C(535), D(463), E(0) #2424027
統計: A(7315), B(751), C(535), D(463), E(0) #242402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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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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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
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
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
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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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951
第32條 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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