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下列何者依法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A)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
(B)對執行標的有普通債權之債權人
(C)對執行標的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
(D)對執行標的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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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705), C(79), D(55), E(0) #3710113

詳解 (共 2 筆)

#7566136

• B) 對執行標的有普通債權之債權人:

他只是個「普通債權人」(例如只有借據或本票,但還沒有去法院聲請裁定、沒有執行名義)。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4條規定,他既然既沒有執行名義,又沒有抵押權等優先權,依法就是「不得」聲請參與分配!如果他想分錢,必須先去法院打官司拿到執行名義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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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8269

解題關鍵字(眼):看到題目問「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 答案直接找「普通債權」(白話文:你只有借據,沒有打贏官司、也沒有抵押權,法律不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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