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的條件之一為何?
(A)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B)任職三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C)任職五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D)任職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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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9), B(72), C(93), D(614), E(0) #131078

詳解 (共 5 筆)

#10974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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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5295

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廢除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

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
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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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617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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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571
自願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二、任職年滿二十五年者

...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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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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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48018
未解鎖
(A)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該...
(共 3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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