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的條件之一為何?
(A)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B)任職三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C)任職五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D)任職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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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9), B(72), C(93), D(614), E(0) #131078
統計: A(3169), B(72), C(93), D(614), E(0) #131078
詳解 (共 5 筆)
#10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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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 |
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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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5295
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廢除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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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617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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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571
自願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二、任職年滿二十五年者
... 筆記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二、任職年滿二十五年者
...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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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03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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