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土地所有權人在都市計畫地區內違法採取土石及變更地形,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當地地方 政府得處土地所有權人多少罰鍰?
(A)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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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9), C(324), D(16), E(0) #909084

詳解 (共 2 筆)

#1600536
按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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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9751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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