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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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人
(C)9 人
(D)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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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9), C(104), D(8), E(0) #2791381

詳解 (共 2 筆)

#544383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 條 汽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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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339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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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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